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现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此适用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付款方丢失发票的情形未做。
答: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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