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查询发现,2016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人民不得制定实施二手车迁入政策,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外,其他地区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已经实施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2016年10月12日,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不得以任何非安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种类)为由制定实施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黄标车和已被国家明确列入淘汰范围的老旧车除外)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实施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按照国家要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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