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房管局消息,2月1日起,成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将做调整,其中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令第195号)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第103号令)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维修资金交存监管工作交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地化管理。届时将取消房产分中心及城南办证中心维修资金业务受理窗口,同时在房产分中心保留B区1楼58号窗口至2018年5月31日,提供维修资金业务咨询,电线。
三、维修资金交存、退款、划转、查询、变更业务请到项目所在行政区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处: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8楼房产管理处,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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