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许某系四川省大邑县某公司员工,于2018年4月上午搭乘其丈夫王某的车辆上班,当行至距离上班2公里处时与另外一辆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许某受伤。许某报警,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对方车辆全责。
解答:许某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许某虽然是搭乘其丈夫王某的车辆,但是已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对方车辆全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马莉雅(作者单位:四川省大邑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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